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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进出口备案登记后,还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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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还需要到当地海关、商检、工商、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海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

(一)注册登记递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工作流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递交上述登记单证→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二、办理电子口岸手续

(一)办理电子口岸手续所需资料

1.进出口企业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批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关登记证明书》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五项原件(正本或副本)及经本单位签章的复印件一份。

2.《代码证确认表》一份。(注:《代码证确认表》请到《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单位去申请办理。)

3.填写完整并经企业签章的1号表和2号表。

4.企业法人卡持卡人及操作员卡持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设备费用:现金820元(其中包括:读卡器280元,安装盘300元,企业法人IC卡一张120元,企业操作员IC卡一张120元),技术服务费100元。如需增加购买,按品种单价重复计价,不收支票。

(二)程序(以杭州海关为例)

1.在杭州数据分中心完成资料预审、数据录入、数据导入、数据申报,并打印三号流传表。

2.企业携带三号流传表及有关证件到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办理联网资格审查手续。资格审查完毕,回到杭州数据分中心办理IC卡制作。

3.制卡完毕,企业携带三号流传表及有关证件到浙江省外经贸厅办理联网资格审查手续。外经贸审查完毕,回到杭州数据分中心缴纳电子口岸入网设备费用,并领取法人IC卡、操作员IC卡、读卡器、软件等设备。

4.领取设备后,回到当地所属外汇管理局办理联网资格审查,并且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综合服务网(www3.chinaport.gov.cn)购买95199上网卡。具体95199业务卡购买事宜,可拨打咨询电话010-65194706。

(三)办理时间

杭州数据分中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 12:00,下午2:00 5:30。因企业办理入网过程中,需到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厅、杭州海关、企业主管外汇管理局等六个部门办理电子口岸数据联网审批手续,整个注册业务办理需约一个工作日,办理企业自行安排好时间。

三、办理报检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辖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取得备案登记代码及登记证明书。

企业应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http://www.eciq.cn)办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流程附后),申请成功后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提交书面材料申请,领取备案登记证书。在申请企业备案登记的同时交回《出口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一)办理报检备案的具体步骤

1.登录网址:www.eciq.cn,进入左边审批类中:“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

2.选择“新注册单位”,输入报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注意仔细阅读“操作提示”,填写时特别要注意“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必须选择你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3.选择“登录”,进入“自理报检单位”,选择“登记备案申请”。

4.输入单位基本信息(打红色“*”号的是必须输入的项目)完毕后,选择屏幕下方“操作”中的“申请”。

5.待申请成功,请点击右上方的“打印”按钮。

6.打印出《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并盖上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7.为方便报检,报检单位可自愿申请“报检专用章”。“报检专用章”的图案可采取原公章图案基础上加刻“报检专用章”五个字的方式,上部为企业中文名称全称,下部为企业英文名称全称。填写《报检专用章备案申请》,印上已刻好的专用章印模,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书时需提交的材料

1.《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2.《报检专用章备案申请》;

3.《出口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4.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同时交验原件)。

四、开立外汇账户

(一)外汇账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账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账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二)开立外汇账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

取得“账户开立核准件”需要的材料:

(1)申请开立账户的报告。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涉外经营业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立外汇账户需要的材料:

(1)开立外汇账户申请书。

(2)加盖外汇管理局公章的“账户开立核准件”。

(3)涉外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6)外汇账户使用证。

(7)一式两份预留印鉴。

(8)负责人身份证明。

(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外商投资企业

取得“账户开立核准件”需要的材料:

(1)申请开立账户的报告。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立外汇账户需要的材料:

(1)开立外汇账户申请书。

(2)加盖外汇管理局公章的“账户开立核准件”。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6)外汇账户使用证。

(7)一式两份预留印鉴。

(8)负责人身份证明。

(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开户程序及有关要求

(1)凡符合《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账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账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账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五、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凡经国家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包括:1.经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3.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4.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徵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审批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证书及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纳税人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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