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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哪些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区协定

fochier分类:海关来源:贸管家

我国已签署14个自贸协定,其中已实施12个自贸协定,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自贸伙伴遍及亚洲、拉美、大洋洲、欧洲等地区。这些自贸协定分别是我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此外,我国也正在推进多个自贸区谈判,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贸区、中国-挪威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和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区等。此外,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升级谈判、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第二阶段谈判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也在进行后续谈判。

具体情况如图所示。

图 自贸区状况

目前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简述如下。

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04年11月29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2005年7月20日中国-东盟自贸区降税进程全面启动。2010年1月1日,双方约7?000种产品开始享受零关税待遇,约占双方贸易产品的90%。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ASEAN)的简称,有十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六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较早,经济相对发达;后四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目前,东盟是我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巴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双方承诺分两个阶段对90%的货物进行关税减让。第一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其中,35%的产品关税将在3年内降至零。第二阶段从协定生效第?6?年开始,双方将在对以往情况进行审评的基础上,对各自产品进一步实施降税。目标是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照顾双方各自关注的基础上,使各自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3.《中国-智利自贸区协定》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谈判于2004年11月启动,2005年11月18日,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根据《协定》,两国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全面启动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进程。其中,占两国税目总数97%的产品将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关税。智方74%的税目进口关税将于《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中方63%的税目进口关税将在两年内降为零。双方其他产品税目进口关税分别将于《协定》生效后5年和10年内降为零。双方只保留3%以下的税目作为例外产品,保持原有关税不变。这意味着在启动关税减让进程10年后,双方将有97%以上税目的进口关税降为零。

智利各产业对协议的达成感到满意,其中农、林、牧、渔业,水果商是最大的赢家。?中国承认了智利皮斯特酒是智利特有的产品,且葡萄酒属于10年降税清单。从协议生效后的第一年之后每年递减,5年后,智利瓶装葡萄酒的关税只有7%。智利希望成为中国进口葡萄酒的最大供应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新自贸区谈判于2004年11月启动,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的第一个自贸区谈判。经过3年15轮磋商,双方于2007年12月结束谈判。2008年4月7日,中新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生效。《协定》规定,新方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的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对于没有立即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在承诺的时间内逐步降低关税,直至降为“零关税”。?

5.《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协定》

2008年10月23日,在温家宝总理和新加坡李显龙总理见证下,商务部长陈德铭与新加坡贸工部长林勋强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货物贸易

两国将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的基础上,加快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根据《协定》规定,新加坡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我国将在2010年1月1日前取消97.1%自新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87.5%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2)服务贸易

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WTO服务贸易承诺表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市场准入承诺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相互扩大市场准入范围。

新方的承诺包括:

①承认我方两所中医大学学历;

②允许我方在新方设立中医大学和中医培训机构;

③允许我方在新方开展中文高等教育、中文成人教育和中文培训;

④允许我方在新方开办独资医院;

⑤同意与我方尽快启动会计审计准则的认可谈判。

我方承诺包括:

①承诺新方在华设立股比不超过70%的外资医院;

②认可新方两所大学的医学学历。

(3)人员流动

在商务人员入境方面,双方在《协定》中设立了自然人移动章节,明确了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纪律和准则,并就居留时间和条件做出了具体承诺,将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为自然人临时入境建立透明的标准和简化的程序。与《协定》同时签署的《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也将对我方赴新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维护我方在新方劳务人员的权益,产生积极效果。

(4)原产地规则和海关程序

《协定》规定了以区域价值含量增值40%为基本标准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双方还将在自由贸易区合作框架下,加强双方海关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合作,简化海关程序,提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通关便利。

(5)卫生检验检疫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定》规定,双方将在卫生检验检疫的标准化及区域化认证、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合作机制,使双方迅速高效地解决双边贸易中产生的问题。

此外,《协议》还强调,双方将在贸易投资促进、旅游合作、促进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加强合作。

6.《中国-秘鲁自贸区协定》

《中国-秘鲁自贸区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协定》实施后,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中秘两国携手迈入“零关税时代”。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自贸协定实施后,中秘两国携手迈入了“零关税时代”。我方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水果等众多产品和秘方的鱼粉、矿产品、水果、鱼类等产品都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

中秘两国的全部货物产品将分为五类实施关税减让。第一类产品(包括商品协调编码第一至三类动植物产品,第七类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第十六类电气设备及机械设备,第十八类光学、照相或外科用仪器设备、钟表、乐器等)在《协定》实施后当年实施零关税,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61.19%和62.71%。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了商品协调编码第五类的矿产品,第十类的纸及纸板,第十六类的录音机及放声器,第二十类的家具、灯具、玩具、运动用品等)在《协定》生效5年内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11.70%和12.94%。第三类产品在《协定》生效10年内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20.68%和14.35%。第四类产品为例外产品,不作关税减让,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5.44%和8.05%。第五类产品将分别通过8年、12年、15年、16年、17年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0.99%和1.95%。

7.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

2010年4月8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哥斯达黎加外贸部长鲁伊斯在北京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哥自贸协定是中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是两国关系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

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中国的纺织原料及制品、轻工、机械、电气设备、蔬菜、水果、汽车、化工、生毛皮及皮革等产品和哥方的咖啡、牛肉、猪肉、菠萝汁、冷冻橙汁、果酱、鱼粉、矿产品、生皮等产品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在服务贸易方面,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哥方有45个服务部门进一步对中国开放,中国则在7个部门对哥方进一步开放。与此同时,双方还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知识产权、合作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8.中国-冰岛自贸区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06年12月启动,并于2013年1月实质性结束。同年4月,双方正式签署协定。2014年5月20日,中国商务部与冰岛外交外贸部官员在京互换了《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照会。按照《协定》生效条款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协定涵盖领域较广,其中,货物贸易方面,双方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按税目数衡量均接近96%,按贸易量衡量均接近100%。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双方还就服务贸易作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并对投资、自然人移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9.中国-瑞士自贸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协定,瑞士对99.7%的中国出口商品实施零关税,包括所有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涵盖了中国主要出口产品。如有产品出口瑞士,办理中国-瑞士自贸区产地证可获关税减免。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制药、机械、化学品和手表等瑞士核心产业,是中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根据协定,瑞士将对99.7%的中国出口商品实施零关税,包括所有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涵盖了中国主要出口产品;中国对84.2%的瑞士出口商品实施零关税。加上部分降税的产品,瑞士参与降税的产品比例为99.99%,中方则为96.5%,远超一般自贸协定90%的降税水平。

10.中韩自贸区

2015年12月20日,《中韩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ement,FTA)正式生效。FTA关税减让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零关税产品:在FTA生效当年或生效若干年后,产品的进口关税降到零。

部分减税产品:在FTA生效后,产品的进口关税立即或分阶段降到一定水平。

例外产品:极少数产品不进行关税减让,进口关税仍然适用最惠国关税。

从总体开放水平看,中韩双方绝大多数产品和贸易将实现零关税。经过最长20年过渡期后,中国对91%的韩国原产货物实现零关税,并且双方大多数零关税产品将在10年内取消关税。

11.中澳自贸区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ement,FTA)是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正在进行谈判的一个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澳自贸协定》。于2005年4月启动谈判,2015年6月17日正式签署,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并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第二次降税。2016年1月1日,中方实施零关税的税目数即达29.2%,主要有药品、医疗器械、板材、化工品、农业机械、船舶等;澳方将有45%的税目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实现零关税,加上原已实施零税率的商品,零税率税目数超过90%。

《中澳自贸协定》在内容上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十几个领域,实现了“全面、高质量和利益平衡”的目标,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

在货物领域,双方各有占出口贸易额85.4%的产品将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实现零关税。减税过渡期后,澳大利亚最终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达到100%;中国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分别达到96.8%和97%。这大大超过一般自贸协定中90%的降税水平。

在服务领域,澳方承诺自协定生效时对中方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服务部门,成为世界上首个对我国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中方则以正面清单方式向澳方开放服务部门。此外,澳方还在假日工作机制等方面对中方作出专门安排。

在投资领域,双方自协定生效时起将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澳方同时将对中国企业赴澳投资降低审查门槛,并作出便利化安排。

澳方最终实现零关税比例是税目100%,贸易额100%。

除此之外,协定还在包括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等“21世纪经贸议题”在内的十几个领域,就推进双方交流合作作了规定。

12.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CEPA是一份在WTO下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多方面。CEPA实施后,2006年1月1日,内地对原产港澳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标志内地与港澳在货物贸易领域全面实现自由化。CEPA《补充协议九》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届时,按照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分类标准,内地对港澳服务贸易开放的部门将达149个,涉及161类的93.1%。

13.中国-东盟(“10 1”升级)

经过10年努力,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这是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建成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自贸区。2013年10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文莱出席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倡议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谈判。2014年5月,中方已向东盟方提交了升级版倡议草案,获得东盟方的积极评价。

2016年8月4日,第15次中国-东盟(“10 1”)经贸部长会议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率团出席会议,就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提出五点建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东盟产能合作联合声明》,同意提交9月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纪念峰会并作为会议重要成果对外发表。

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提出五点建议。

(1)深入对接发展战略,携手共建“一带一路”。中方将按照中国领导人所强调的“一带一路”建设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将“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国家各自发展战略充分对接,积极推进相关领域务实项目的开展,深入推进全方位互利共赢合作。

(2)大力推进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条。中国与东盟具有加强产能合作的良好基础,发展潜力巨大。中方愿与东盟一起,开展电力、铁路、公路、汽车、化工、冶金建材、轻工编织、信息通信、工程机械、装备制造以及农业等领域集群合作,鼓励双方企业开展投资、工程、技术、服务、贸易等全方位合作,以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点亮亚洲经济发展,为全球经济振兴提供经验。

(3)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参与东盟一体化进程。中方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东盟欠发达成员提供发展援助,消除成员国间的发展差距。继续支持《东盟共同愿景2025》,参与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以及《后2015互联互通发展规划》的制订实施,大力推进中国-东盟东部增长区和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积极考虑通过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等平台提供融资支持。

(4)支持东盟发挥核心作用,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年内完成谈判。东盟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发起者和引领者。中方坚定支持东盟在谈判中发挥主导作用,愿与各方通力合作,坚持包容、合作、务实的原则,兼顾各国不同发展水平,在坚定雄心水平的同时展示灵活性,抓紧解决分歧,力争在年底前完成谈判。

(5)拓宽中国-东盟合作领域,打造互利共赢新亮点。支持地方省区与东盟国家建立务实高效的经贸合作机制,深化双方在园区建设、产业对接、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地方合作从沿边、沿海毗邻省区向纵深发展。搭建中小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培育上下游产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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