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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是如何对报关单位进行分类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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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管理的直属海关主管关长牵头负责,成立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日常实施工作由分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提出适用 AA类、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经本关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定适用 B类或 C 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组织本关区的实施工作;归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汇总反馈的意见,维护本关区的企业数据库;与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 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 AA类和 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 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企业主要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类,本教材主要以进出口收发人为例对分类管理进行介绍,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五个管理类别分别为:AA类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A类企业为一般认证企业,B类企业为一般信用企业,C类、D类企业为重新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或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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