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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内容有哪些?

fochier分类:跨境来源:贸管家

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发布了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监管要求,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作出了规定。

1.监管要求

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要求如下。

图 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要求

2.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要求如下。

图 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要求

3.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

(1)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2)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特别提示

除特殊情况外,《货物清单》《物品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3)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子商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接受海关开展后续监管。

4.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

(1)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

(2)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

(3)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特别提示: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4)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需转至其他海关监管场所验放的,应按照现行海关关于转关货物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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